类别: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4-09-03 浏览:487次
提交商标申请之后,正常情况下申请人会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商标受理通知书。然而,一些商标申请人可能因为对申请材料不够熟悉、或者马虎、疏漏等原因,提交了商标申请却收到了商标局下发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商标申请不予受理是指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商标局在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时,认为该商标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因而不受理该申请、不下发受理通知书的情况。
哪些情形会导致商标不予受理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申请文件缺少申请书、商标图样、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的。
(2)申请书以纸质方式提出的,未打字或印刷的。
(3)未按要求使用正确申请书式的;擅自修改申请书格式的。
(4)申请书上未填写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的。
(5)申请书未使用中文的;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未附送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申请人、代理机构或翻译公司公章的。
(6)因未按照要求填写申请书导致无法确定申请人名称、地址的。
(7)申请书上申请人名称、所盖章戳或签字、所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不一致的。
(8)商标图样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
(9)声明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1份;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商标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
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10)声明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未提交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集体组织成员名单的。
声明申请注册证明商标的,未提交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证明其或其委托机构有监督检测能力的证明文件的。
(11)声明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未同时提交填写有共同申请人名称并由其盖章或签字的附页的;或提交附页但未声明是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
(12)申请人为国内自然人的,未提交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文件的。
(13)境外公证未同时附送认证文件的。
(14)未向商标局缴纳规费的。
(15)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但申请人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
一般来说,对于商标材料基本符合要求的,商标局会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只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正材料,就可以安心等待商标局进一步审查了。但如果还是不符合要求,那么商标就不予受理。